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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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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40年 为正确划分利益边界、促进产业和行业发展提供助力

来源:米乐体育app官方网站下载安卓版    发布时间:2024-01-09 06:20:19    浏览次数:1次
导读: ...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本案的意义在于,商业模式和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律师紧跟技术和市场,在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正确划分利益边界、促进产业和行业发展提供助力。

  2011年4月,原告某软件公司在上海使用telnet命令对域名进行21端口扫描,弹出的对线 Serv-U FTP Server v6.3 for Winsock ready”。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2011年8月,某软件公司以其享有serv-u 6.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某科技公司在网站服务器中使用serv-u 6.3软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软件公司证据不足,驳回某软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某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科技公司不再使用serv-u 6.3计算机软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某科技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某软件企业来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科技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2.某软件公司诉称某科技公司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要不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3.某软件公司诉称某科技公司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要不要证明具体安装、使用的软件版本?

  关于第一个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运用Telnet命令登录远程服务器,反馈页面如果显示有相应软件的信息,则说明通常情况下,被探测的服务器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但是,技术人员可以修改服务器上的相关设置,此时反馈页面上显示的软件名称可能与实际安装的软件不一致。Telnet取证方式并非完全可靠,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某软件公司仅凭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与侵害传统著作权纠纷相比,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仍然要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由于某软件企业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安装、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因此,亦无法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某软件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判断,故某软件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安装、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缺乏事实基础;

  关于第三个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SERV-U软件《许可证协议》载明:“根据以下条款,您将获准使用为期30天的软件免费使用期,这仅仅是为了测评的目的。30天之后,Serv-U只运行Serv-U personal的功能,因为此款功能能在不注册的情况下无限使用。”同时还载明:“30天的测评期之后,仍然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使用personal Serv-U的个人版本之外的版本的行为视为违反美国以及国际版权法。如果您发布现行的、未注册的测评版本(查看Serv-U帮助目录以确认),您被授权复制和发布此程序、将原始测评版本的确切拷贝传递给任何人、通过电子方式发布软件和文件的未更改的测评版本。以上行为不会收取费用。”《Serv-U FTP Server》载明:“Serv-U是试用版本。在安装后,您将会有一个持续 30天的完全运行的企业版本。在试用期之后,您还不进行注册,Serv-U将会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由此可见,某软件企业来提供30天免费试用的版本为“企业版本”,其功能并没有受到限制,试用的主体也没有收到限制。换言之,包括个人、企业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不要钱30天安装、使用该试用版本软件。本案中,某软件企业来提供的证据显示,通过Telnet命令程序获得的反馈信息为“220Ser-U FTP Server v6. 3 for Winsock ready ...”,无法确定 “Serv-U FTP Server v6. 3” 的版本是试用版本、个人版本、标准版本、安全版本、专业版本还是企业版本。而某科技公司一审时提供的7则证据证明了该软件本身有30天的全功能试用期。因此,即使有更充分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安装、使用了“ Serv-U FTP Server v6. 3” 计算机软件,某软件公司仍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使用该软件的具体版本,但某软件公司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故应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是否对涉案软件有足够的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大的影响。在市面上,软件有共享软件、免费软件、商业软件和开源软件之分。所谓“共享软件”,即软件开发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向用户推广软件,允许用户不受限制地复制、传播,并设定试用期或提供试用版本的软件;与此相对,则有不允许复制、传播,需要付费方能使用的“商业软件”,永不收费但不可修改的“免费软件”,以及可免费修改、传播和使用的“开源软件”。判断属于何种软件,一般是通过查看软件使用协议或者研究软件的技术保护的方法即可得出结论。

  本案某科技公司代理律师即牢牢抓住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特点,通过下载公开流通的同版本软件多次测试、研究,最终发现该软件实质上属于“共享软件”,并且是在软件使用协议和技术保护的方法方面同时向公众表明了其“共享软件”的身份。在软件使用协议中,某软件公司声明该软件可免费复制和发布,且有 30天的软件免费使用期,30天之后,在不注册的情况下也可以无限使用Serv-U personal的功能”;在技术保护的方法上,Serv-U FTP Server v6. 3安装后前30天内是全功能的“企业版本”,30天后在未经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转为“Serv-U personal”的版本并继续运行。某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交了翻译后的软件使用协议,并在庭审中演示了软件的安装和操作,有效地证明了“共享软件”的事实。最后,获得了再审胜诉的结果。

  本案是某软件公司起诉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仅对原告的取证行为和被告是不是真的存在使用软件的行为提出抗辩或者反驳,但由于不能就其网站域名服务器21端口为何出现相关信息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对软件本身的特性予以充分的研究,出现了败诉的结果。

  本案的意义在于,商业模式和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律师紧跟技术和市场,在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正确划分利益边界促进产业和行业发展提供助力。

  《谢某华、周某华诉云浮某政府部门、广东省某政府部门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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